济南市住建局公开征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写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包括《模板支架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十条(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送电子邮件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条公开征求意见”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7月10日。

一、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浇筑混凝土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值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进出场报备制度。模板支架应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经过专家论证的模板支架专项方案实施后,在首次混凝土浇筑前,论证专家组必须选派1人到场核实方案实施情况,并在架体前拍照留档。方案应包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详图、立杆定位图、剪刀撑布置图、浇筑顺序图、拆除顺序图、变形监测图等图纸。搭设前,应根据立杆定位图进行立杆定位。

二、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时:截面高度小于400mm的梁下,宜设置立杆,截面高度大于400mm的梁下,必须设置立杆。梁底每根立杆承担的混凝土体积不得超过0.2m³,且立杆必须与纵横向水平杆连接牢固。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2×1.2m,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立杆间距不得超过0.9×0.9m。主节点处不得缺少水平杆。

三、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搭设时:应由专业队伍搭设,搭设时应用锤子敲击连接盘插销顶面,确保锤击自锁后不拔脱。外墙脚手架连墙件间距不应大于2步2跨,脚手架悬臂高度不得超过2步。高大模板支撑架水平杆步距不得超过1.5m,最顶层应比标准步距缩小1个盘扣间距,竖向斜杆间隔不得大于2跨,标准型立杆轴力设计值大于25kN时不得大于1跨。

四、立杆顶部必须设置可调托撑,可调托撑伸出立杆顶端的长度应小于300mm。梁柱交接部位,梁下支撑立杆距离柱、墙距离不大于300mm。扣件式模板支架扫天杆不应大于500mm;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扫天杆不应大于650mm。模板支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五、扣件式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20米时,顶部应至少设1道纵横向水平加强层;高度超过20米,应至少设2道纵横向水平加强层。

六、纵横向水平杆端部必须与墙柱梁顶紧顶牢、拉紧拉牢。模板支架必须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与结构柱进行刚性连接,拉结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8m。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竖向每步距用双扣件进行拉结,在无结构柱部位应采取预埋钢管等措施与建筑结构进行刚性连接。

七、高大模板支架及厂房、地下车库、大型会议室、共享空间、大厅等模板支架严禁梁、板、柱混凝土同时浇筑,应先浇筑柱、墙等竖向结构混凝土,待竖向结构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再浇筑梁、板水平结构混凝土。该类结构浇筑混凝土时,宜使用汽车泵,不宜使用输送泵浇筑。

八、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发混凝土浇捣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模板支架内部。

九、地下车库覆土顶板应采用梁板结构。施工覆土厚度严禁超过园林绿化设计厚度,且不得超过结构承载要求。严禁在地下车库覆土顶板上违规使用大型机械超载施工。非覆土层的楼板采用模壳施工时,应使用阻燃型模壳。

十、厚度超过800mm底板施工时,上下层钢筋之间应设置防止钢筋坍塌的支撑措施,且顶部水平钢筋上面严禁堆放钢筋或其他荷载。地下管廊浇筑混凝土时,应有防止墙体竖向钢筋倒塌措施。

一、严禁使用SS型载人施工升降机和SCD型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附着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安拆单位至少每月对安拆人员进行1次安全培训,每次不少于3小时,并留存视频、书面签到表等。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升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每月安全培训视频等资料。安、拆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升降机的基础施工应按说明书或厂家、产权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在砼浇筑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说明书或厂家、产权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每个在建项目必须至少设置1名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机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在每次安拆、加节、附着前,应核查专业安拆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和工伤保险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四、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作业过程和人员全程录像,视频资料留存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备查,留存至少3个月。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安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产权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上述人员中除安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产权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个人外,其余人员不得兼职,应一岗一人。

五、安拆、加节、附着、维修、保养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设置警戒线)在施工升降机上悬挂“安拆维保 严禁使用”红色警示牌( 高400mm×宽600mm红底白字)。(3)安拆、维修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锁上三道锁:①开关箱锁;②围栏门锁;③操作电锁。(4)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开启,监理单位设专人旁站监理全过程,并留存照片归档。

六、非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4.5米,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必须安装在最顶附墙架以下。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7.5米,且专职机管员和司机必须每日对悬臂端标准节螺母进行检查、拍照和记录,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

七、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应采用双螺母紧固。高强螺栓连接时,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最顶端的1节标准节应去掉齿条,并以醒目颜分。

八、严禁滚轮、背轮、齿轮间隙过大或过小或脱落。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应每日检查防脱齿安全挡块、背轮、滚轮、螺栓螺母是否缺失以及齿轮齿条啮合情况。司机、专职机管员拍照、打。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答题(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 ),组织事故抢救。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 )的责任。

6.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

7.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气提示:短期雨带南压,我市将多雷雨天气。 今天夜里到明天阴到多云有时有阵雨或雷雨,南部地区雨量大, 西南风4到5级, 明天早晨最低气温27℃, 明天白天最高气温30℃,  (今日气温实况: 26.9℃~29.5℃。截止15时)   7月10日    阴到多云有雷阵雨       气温26~32℃; 7月11日    多云有分散性雷阵雨       气温28~36℃;   紫外线    强度偏弱,无需刻意采取防晒措施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 二级  较好  较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二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

为有效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安省〔2022〕92号)工作要求,全面细致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强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把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监控监测工作,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以盾构区间、高支模、深基坑等施工环节为重点,突出大型起重机械、支护防护的安全管理,逐项排查、逐项整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节点工程以及穿越特殊地质条件或复杂地段的工程等,应建立专项风险管控方案,严格按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实行重点管控。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状态量化评估。按照“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细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严格风险管控程序,严格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的条件核查。

认真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和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受控。建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论证专家在线选取、评价制度,运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在线随机选派专家、跨区域专家交流、危大工程验收环节专家回访等机制,切实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水平,保障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狠抓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危大工程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程序管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建筑起重机械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安拆、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含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场、安装、检验检测、验收、拆卸(附着、加降节)、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管控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附着装置、安全装置等实体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翻新机、套牌机,以及设备产权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检查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保质量管控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工作部署,开展检测不良行为采集、认定、记分、录入等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动车辆管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未依法注册登记或定期检验的施工机动车辆,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其它设备产权真实性延伸核查。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从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施工现场两方面摸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底数。要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清单、隐患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持续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及时准确公布存在的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等内容。同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推动企业编制企业版质量安全手册,实现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覆盖更多项目。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真正将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企业和每个员工。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要带头编制并落实手册要求,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入学习手册内容,切实发挥手册工具书或工具箱作用,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使每一名项目实施人员都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么做,确保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强化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使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

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

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西安市住建局对危大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进行专项检查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危大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飞检”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据悉,4月9日至4月17日,市住建局采取实地查看和查证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相关专家,随机抽取受检区县项目,主要检查了在建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和危大工程法规文件落实、资料档案和隐患整治情况。此次共抽查项目20个,发现隐患95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现场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全面自查整改,并下发反馈意见函6份,约谈相关企业22家,共计处罚金额12万元。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危大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监控措施不完善;部分施工企业主管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参加专家论证会,个别专家针对一些明显与评估(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不符之处的问题未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监理单位危大工程管理措施不强,针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特点、监理要点和监理细则措施不具体,对危大工程验收不严格;大多数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中无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命书的问题占比较高,部分抽检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过程中项目经理、安全员及技术负责人对专项方案的实施监督和巡视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当地供稿 西安市住建局)

反食品浪费要立法了,今后“下馆子”要注意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详细】

中国同舟共济战“疫”记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面对前所未见、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率先报告、率先出征,以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详细】

不可分割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某项目施工单位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2017年4月,某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告使用的9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涉嫌未经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某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整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

被告对原告立案调查。被告调查后认定,原告统一租赁了一批共9部未经检测验收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并在2016年10月15日统一进场安装后投入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原告使用的每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部共计处罚90万元。

原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认定案涉行为是多个违法行为存在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原告统一租赁案涉的9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用于同一施工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安装后投入使用,无论从原告的主观过错,还是从其客观表现来看,其违法行为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其分割为多个行为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常识常理。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对其相应进行处罚。

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符合法理和常识。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行为数量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有关行业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认定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常识常理,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而不能只是简单套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如果原告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应当依法适用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能简单以多次罚款替代。

为保障照明设施安全运行,进入夏季以来,河南省商丘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陆续开展“拆除灯杆违规广告牌”“查处私接路灯电源”和“排除照明设施安全隐患”行动,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夜间出行环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厦门中心”)实现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速批速办”。这一升级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跑出“加速度”、服务标注“新高度”,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足、幸福感可持续。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共享(电)单车专项提升工作的通知》,明确7月至9月,合肥市将开展共享(电)单车专项提升工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日前,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消防用电运行可靠。

日前在浙江省台州市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现场会强调,要切实把握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的关键环节,以“质量强国”“数字中国”“数字住建”为抓手,进一步拓宽数字化监管应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