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110号),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并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请登录广东省行政执法查询平台网站进行查询(网址:)。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珠海市,然后选择对应的市局/区局选择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依照办事指南进行申报办理(网址:)。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合资格审图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附件《备案报告》、消防设计文件;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仅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的提供;由珠海市住建局转报省住建厅,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具体所需资料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可向窗口索取《省住建厅“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清单》)。

答:根据《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分工事项的通知》(珠建消〔2021〕2号)和《关于《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分工事项的通知》修改说明函》(珠建消函〔2021〕1号),我市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区分工负责制度,具体通知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到。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对该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见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范围)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见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范围)外、的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根据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2.0版)》的通知,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发改部门认定,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宗地内单体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小于500万千瓦时,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生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新建厂房和普通仓库。

(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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