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方施工破坏予以顶格处罚实施诚信惩戒曝光典型案例!海南出台整治措施

原标题:对第三方施工破坏予以顶格处罚,实施诚信惩戒,曝光典型案例!海南出台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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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因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造成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用气单位和居民家庭正常用气。近日,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等设施保护,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发生,海南发布《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于2022年12月底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监管。燃气经营单位即日起全面自查,定期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通知》还要求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隐患,全面排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排查管道燃气经营是否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图,主动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管道燃气经营未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设施图导致发生事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随着近来燃气安全整治力度不断加强,各地强化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联合惩戒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挖、施工等行为。燃气企业要落实燃气管线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加大对第三方施工巡检频率,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有效预防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故。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城镇燃气管道等设施保护,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城镇燃气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整治措施通知如下:

全省各市县8月底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开展一次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抢险演练。2022年12月底,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切实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扎实做好技术交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各市县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在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予以顶格处罚,实施诚信惩戒,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遏制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等设施事故发生。

整治措施:8月底前,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通过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工地培训等方式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尤其对劳务分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坚决遏制野蛮施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演练,增强应急处突能力。

整治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县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须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加强燃气管网设施安全内控。同时,燃气经营单位即日起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编者注: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惩戒措施,此惩戒措施直接对涉及建筑市场的燃气企业产生负面评价,也会在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有不良影响。)

3.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隐患

整治措施: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是否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是否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图,主动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未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设施图导致发生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 编者注:此部分整治措施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也是处罚的法律依据。)

4.排查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整治措施:市县住建主管部门重点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等进行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前是否履行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6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5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2万以上五万以上罚款;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2-09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整治措施: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41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顶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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