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总监必须与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上的一致!又一地发文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明确:

注册建造师 只能担任一项 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 工程项目经理 , 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 。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担任一项 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 工程项目总监 ,当 需要同时担任多项 工程项目总监时, 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且 最多不得超过3项 工程项目。

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 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且 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保持一致 。

不得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一经发现 ,在郑州市建筑市场“红黑榜”和信用中国(河南郑州)中 计企业和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行为各1次 。

发现施工、监理企业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予以信用扣分 ;

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年)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 扣分累计达12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严处理,并 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

此前,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山东烟台等地均提出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且需要人脸考勤。

2022年2月24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同时 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 至评标结束之日, 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 已经中标项目中的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 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证书、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应 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项目经理 在岗履职天数 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80% , 总监理工程师 每项目在岗履职天数 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60% 。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在岗履职,在岗时应实施考勤。 一次有效考勤应包括进场考勤、出场考勤。

请假时间 原则上不予从应到岗时间中扣除 ,确因客观原因致使请假时间过长达不到月应到岗天数的,可根据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扣除,但每季度累计扣除时间 不得超过15天。

昨日(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1、相关单位在中标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会对该项目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

施工项目部主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3)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人数。

(4)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1名施工员、1名质量员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不得超过1人。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2)标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1月6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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